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学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实现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及国家有关档案规定,制定《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学会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把归档工作列入工作计划,落实岗位责任制,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三条 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档案材料的收集、保存、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章 档案管理制度及职责
第四条 本学会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秘书处负责学会档案管理,并设专人负责;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设专人负责本部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条 秘书处档案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督促、指导、协助各部门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立卷档案的验收、登记、借阅和保管工作;
(四)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六条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档案管理工作职责:及时、准确的按类别和归档范围要求将本部门材料整理归档,每年3月底交至秘书处存档;
第七条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若有人事调整,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建立平时归卷制度,提高立卷工作效率和案卷质量,使材料完整、准确、系统。按时、按要求将完成立卷的档案移交秘书处。
第九条 秘书处的档案管理人员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送交的案卷须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卷案要编制索引、填写移交清单、进行档案统计。对将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编写销毁清单及案卷介绍材料。
第十条 建立档案、材料的借阅制度,借阅时需及时登记借阅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及时归还所借材料。
第十一条 检查核对制度:检查与核对是保证档案完整、安全的重要手段。检查的内容既包括对档案材料本身进行检查,如查看有无霉烂、虫蛀、缺损、遗失等,也包括对档案保管的环境进行检查,如查看柜门是否完好,有无其他存放错误等。发生下列情况,也要及时进行核查,并及时补救:
(一)突发事件之后。如被盗、遗失或水灾、火灾之后;
(二)对有些档案发生疑惑之后,如不能确定某份材料是否遗失;
(三)发现某些损害之后,如发现材料变霉、虫蛀等。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本学会名义从事有关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归档后给秘书处存档。各部门在各自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归档、保存和管理,并接受秘书处的检查、指导。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按照《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将工作活动中形成并办理完毕、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全部文件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档案材料归档重点为:在完成其主要职能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归档案卷的种类:文书文件案卷,重大会议(活动)案卷、职员档案案卷、固定资产案卷、分支机构活动案卷等。
第十六条 归档案卷质量要求:组卷须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案卷提档的文件材料应为文件的正式文本及文件的定稿本。
第十七条 立卷归档时间:档案立卷要求及时,文件形成后3天存档;事件结束后15天交至秘书处档案室。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期限、鉴定和销毁
第十八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第十九条 对保管期满的档案,由本学会领导、秘书处和有关业务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审查、鉴定后,提出存毁意见。
第二十条 档案销毁前,应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指派专人监销。由监销人员在销毁目录上签字,作为日后查考的凭据。
第六章档案的移交
第二十一条 案卷归档验收合格后,交接双方移交时,必须填写移交清单并在移交目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各类活动结束后,应将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立卷归档,按要求移交秘书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