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学会(英文名称Jiangsu Renewable Energy Society,英文缩写JR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从事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开发、利用的科技工作者及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团结和组织所属会员,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促进科学知识的产生和转化,不断提高科研创新能力,推动科学研究成果产业化。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可再生能源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科普:向会员和社会宣传普及可再生能源学科有关的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
(二)理论研究:开展可再生能源有关的理论研究;
(三)学术交流:搭建学术交流平台,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性学术交流,促进学科交叉发展与合作;
(四)会员内部培训: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开展学会内部可再生能源人才的培训,提高可再生能源学科研究能力和水平;
(五)会议服务:组织本学科相关的会议、论坛;
(六)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咨询、科学论证、科技咨询和政策建议等服务;
(七)出版刊物:编辑、出版可再生能源相关的学术刊物和音像制品;
(八)成果转化:推广可再生能源先进理念、标准和做法,促进优秀科研成果向可再生能源领域应用的转化;
(九)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
(四)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技师等以上职称的可再生能源研究利用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大学生、研究生,以及有一定技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3、从事可再生能源工作多年的企业家,有实践经验的技术革新能手;
(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可再生能源科研、设计、生产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每 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5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八)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十)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7 %。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3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省级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省级学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监事会主席,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监事;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会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2024年11月23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