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 号)的通知精神,社团的会费标准不再由各级民政、财政部门统一核定,社团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地确定会费收取标准。为切实做好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在充分征求本会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时交纳会费是本会会员的基本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学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本会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 本会每年于3月底前收取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新入会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 缴费方式有银行汇款、缴纳现金等方式,并由本会秘书处开具会费收取票据。
第七条 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学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八条 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会费:学生会员免费,普通会员 50 元/年。
(二)单位会员会费: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6000元/年,常务理事及专委会主任单位1500元/年,专委会副主任单位1000元/年,理事单位500元/年。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所在单位为单位会员并已按会员管理办法缴纳单位会员会费的不免交个人会员会费。
第九条 学会收取的会费应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本会各分支机构推荐的会员所交会费的50%用于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第十条 会费应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本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
(二)本会举办的各种类型专题讲座、报告、科普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本会刊物和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四)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 学会每年的会费收入、支出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 在年检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厅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的审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