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学会印章使用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印章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保护学会的合法权益,正确行使权力, 保证学会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学会印章使用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学会印章包括:学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等,皆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印章的保管
(一)公章、法人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财务专用章,由秘书处的出纳负责保管。
(三)印章原件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理事长批准签字后,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印章实行登记制度。登记表由秘书处存档,以便备查。
(二)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公章,如联系业务介绍信、各种证照年检等,须经秘书处审核,由常务副理事长签批。
(三)各类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需要公章或法人章,须经秘书处审核,由理事长签批。
(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学会公章,须经秘书处审核,理事长签发。
(五)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及对政府、相关部门行文加盖印章后的原件或复印件交秘书处登记留存,以备查阅。
(六)禁止在空白介绍信、信笺、空白表格等材料上加盖印章。
第五条 印章的管理
(一)学会印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管理,严格用印管理,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得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应对需盖章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二)印章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照章办事,严把用印关,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应根据情节给与批评和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学会印章如遗失,要及时发表旧章作废的声明,并向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说明情况,重新办理新印章刻制手续。
第七条 学会印章如因损坏、名称变更、单位撤销或换制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应及时发出停止使用印章通知,旧章按规定上缴销毁,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