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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财务管理,促进本学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江苏省科协”)、江苏省民政厅有关加强学会财务管理的要求,制定《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学会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学会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和支出应符合国家对社会团体在经费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本学会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由本学会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本学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五条  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增强学会自身活力,除国家给予学会必要的经费补贴外,本学会应在国家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地开辟经费来源。
  第六条  按照本学会章程,其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会员会费收入。单位和团体参加学会组织,应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会费由个人负担;单位会员会费,企业单位可在税前列支,事业单位从经费结余中开支。会费收取标准:
  1、个人会员会费:学生会员免费,普通会员50元/年,理事、常务理事300元/年,副理事长、理事长500元/年;
  2、单位会员会费:会员单位5000元/年;
  3、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所在单位为单位会员并已按会员管理办法缴纳单位会员会费的不免交个人会员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本学会根据政府委托任务或开展较大规模的其他活动,接受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给予的捐赠和资助。但不得以此为名变相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摊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本学会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所收取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注册费、资料费、科技展览、出版刊物收入等。本学会技术咨询收入的管理按江苏省科协、江苏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学会其他活动收入管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四)项目费。本学会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项目论证、决策咨询、科研课题、成果鉴定等工作所取得的经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如本学会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本学会下属单位上交的收入,江苏省科协下拨的活动补助费,以及本学会支撑单位与支持单位资助的经费等。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七条  学会应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有计划地合理支出。
  第八条  学会经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本学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学术年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编委会、工作会和表彰奖励会的支出。会议费支出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江苏省财政厅现行会议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编印、出版、发行书刊、报纸和资料所需的费用;
  (三)开展科普活动、青少年活动和人才培训、科技展览等活动的费用;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研课题的各项开支及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有关人员的津贴或报酬,以及学会承担委托任务所需的费用;
  (五)本学会的外事活动支出。其支出范围和标准按有关外事规定和协议办理;
  (六)邀请省内外科技人员作学术报告、讲学、科学论证、科学考察、技术鉴定等项活动所需的支出。其支出标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七)订购本学会工作必需的杂志、书报、资料和购置仪器设备支出;
  (八)本学会设立的表彰先进和优秀论文等奖励项目的支出;
  (九)本学会办事机构的专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费用。其支出范围和标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与本学会有关的其他正常支出。
  第九条  本学会各项财产物品的购置必须本着实际需要原则,要事先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经理事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购置财产单件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以上会议通过后才能进行。

  第十条  凡购置金额在1000元以上,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财产物品均为"固定资产"。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江苏省科协对本学会履行财务监管职能。
  第十二条  本学会作为独立财会核算单位,在银行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各专业委员会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其财务由学会统一管理,经费收支由本学会单列明细账核算。各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支出由主任委员负责审核,报学会审批(审批范围按第十九条规定),按总收入(不含会费)的5%上交给学会(不含税款)。当年结余经费可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本学会按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和账册,编制会计报表,全面反映资金、收支余情况,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对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不予报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本学会财务人员应由本学会聘任。
  第十五条  本学会按规定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六条  本学会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会费票据、捐赠票据应由本学会主管部门发放。本学会严格按规定使用票据。各专业委员会票据向本学会统一领取和结算。
  第十七条  建立学会财务年报制度。本学会按时填报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其中年报须经学会理事长审查,再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抄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学会实行财务审计制度。每年第一季度由江苏省科协对本学会进行票据使用年度审查与财务年度检查;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江苏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  健全学会内部财务工作制度。
  (一)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本学会财务管理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民政、科协等部门的监督。本学会财务接受理事会监督检查,每年财务执行情况要经理事会审议,每届代表大会要提出财务工作报告;
  (二)本学会经费支出审批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确定秘书长、理事长审批权限。日常支出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秘书长审批, 1001-50000以下(含50000元)元经秘书长签字理事长审批,50001元以上重大支出项目要经过常务理事会(含)以上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加强本学会固定资产管理,按会计制度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健全固定资产购置、登记、使用、报废、转移等制度。
  (四)加强本学会收入的管理。本学会积极开展"四技"活动,出版书刊、举办技术展览等事业活动及经营性活动收入要用于支持本学会开展学术活动及改善办公条件,各种项目都要实行成本核算,按国家有关政策合理开支,盈余部分转入本学会活动经费。
  (五)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学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学会的实际情况确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

  (七)本学会换届后1个月内要对学会财务会计工作办理移交手续,对学会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债权债务、票据及固定资产作全面清理,并作移交记录,对上届学会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票据等财会资料清理后作为学会会计档案,由学会秘书处按照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学会应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本财务管理规定,严肃财务工作纪律,对违反财务纪律,侵占学会财物的事件、人员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支撑单位的纪检部门认真组织查处,处理结果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报,并通知当事人人事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由人事主管部门会同省科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只用于本学会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与本学会活动无关的差旅费、出版费、出国费等不得在本学会经费中开支。本学会购置、受赠的资产属本学会所有,本学会改变支撑单位时随本学会转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应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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