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二条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
(四)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技师等以上职称的可再生能源研究利用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大学生、研究生,以及有一定技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3、从事可再生能源工作多年的企业家,有实践经验的技术革新能手;
(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可再生能源科研、设计、生产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